財務憑證保存年限的規定
財務賬本屬于涉稅資料中的主要會計檔案,應當保存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如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的最低保管期應為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保存年限為1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以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則永久保存.其中,固定資產卡片的保存年限為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5年.
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又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如發票.記賬憑證,亦稱傳票,是指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它具有分類歸納原始憑證和滿足登記會計賬簿需要的作用.
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憑證是記錄企業經濟業務發生、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并在會計憑證審核無誤后進行賬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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