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已抵扣申請紅票,銷售方怎么處理
購買方已抵扣申請紅票,銷售方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
4、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第二十三條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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